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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业务办理指南
业务类型 所需证明、凭证 办理时限







初次申请驾驶证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科目一考试合格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二考试。
(三)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四)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所考项目全部合格后,二日内核发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科目合格后二日内核发驾驶证。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考试科目合格后二日内核发驾驶证。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考试科目合格后二日内核发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有效期满换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符合规定的,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转入换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达到法定年龄换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信息发生变化换证
驾驶证损坏换证
驾驶证遗失补领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积分达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进行科目一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在二十日内进行科目一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科目三考试。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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