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法依据: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二)正三轮机动车、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三)悬挂黄色号牌的大型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营运性客运车辆,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营运线路牌、进站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线路行驶。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运站点以外的区域停车带客。
二、申报材料:
(一)、客运车辆进站证;
(二)、车辆行驶证或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当场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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