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法依据: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二、申报材料:
市政府批文。
三、办理程序:
(一)、承建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申请道路交通封闭;
(二)、根据政府批文,支队向市公安局请示道路封闭;
(三)、根据市公安局批文,提前5天发布交通封闭公告。



全省交通系统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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