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法依据: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悬挂物品图样。
三、办理程序:
报支队领导审批,当场接办。



全省交通系统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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