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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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审核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学校、商业街区、居住区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二、申报材料:由规划、城建部门统筹牵头,交警支队参与方案论证和图纸审核。
三、办理程序: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由规划、城建部门牵头,支队参与方案论证和图纸审核。
(二)、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核,由城建部门牵头,支队根据施工图纸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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