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8月18日,从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传来消息,在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城市试点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的基础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城市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凡发生在城市辖区内道路上,造成机动车损失原则上在2000元以下(包括不涉及人身伤害),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
◆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
◆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
哪些事故不可“私了”
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造成单方车辆损失的。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理赔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北区)
地址:合肥市当涂北路与双七路交口 电话:0551-4455655/4268089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南区)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南282号 电话:0551-5210300/5210301
编辑:陈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