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收范围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领取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或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无牌无证车辆。
二、征费标准
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从事专业运输的农用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200元。
三、征费计量
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算。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算。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
计费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吨计,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
编入《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的车型,按《手册》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新出厂末遍入《手册》中的各类车辆,参照同类车型或相似车型的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四、征费规定
(一) 缴费手续
凡应交纳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交纳次月养路费,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一次性交纳。缴费 后,领取缴讫凭证。实行包干缴费的车辆,年包缴月数货车不得少于10个月,客车不得少于11个月。包缴后,不得调换,也不办理报停手续。
养路缴费后,不办理退费、延期、抵缴等变更手续。
养路费缴、免凭证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通行全国。驾驶人员应随车携带,妥善保存,以备稽查。养路费票证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补办,交原缴费额10%的补办费。
(二) 车辆入户、变更
1、新增车辆:车主应在领取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行驶证(个体户车辆车主还须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路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登记,养路费计费时间自领取行驶证之日起计算。挂临时牌照的车辆,从办理临时牌照之日起按有效期计征。
2、车辆过户:车主应在过户后5日内,持双方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及车辆过户凭证,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3、车辆转籍:原车主应在批准车辆转籍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车辆转籍凭证到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调出养路费档案。转入地凭转出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转籍证明、档案等材料办理入籍手续。
4、车辆改装:车主应从行驶证换发之日起5日内,持批准改装凭证、换发的行驶证和改装厂证明,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办理变更手续。
5、车辆报废:车主应于当月持报废签定书、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公安车辆管理机构批准报废的复印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停征手续。
6、车辆报停:车主应与当月底前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报停,明确报停期限,交存两块号牌、行驶证及养路费缴讫证。减征、新入户不满一年的车辆及包干缴费的车辆,均不办理报停手续。车辆报停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7、调驻车辆:本省车辆调驻外省、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外省、市征收;外省、市车辆调驻我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我省公路管理机构按本省标准征收。
8、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应于当月持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停驶手续;车辆被依法没收或变更所有者(持有者)的,按车辆过户处理。
五、办事时限
养路费征稽机构以方便车主为原则,坚持随来随办,单车收费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六、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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