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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境内高速公路“电子眼”分布点全面大公开

http://www.ahjtxx.com    09年03月13日    

 安徽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准一览表

 安徽境内高速公路雷达测速设置点分布表

 安徽省际暨重点路段公路卡口监控系统一览表

 4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将正式施行。105号令最引人注意的是明文规定了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设置地点须向社会公布;设立了罚款“滞纳金”上限,并要求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昨天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相关人士详细解读了105号令的新变化,并向社会全面公布了安徽省高速公路雷达测速点、安徽省省际暨重点路段公路卡口监控系统一览表和安徽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准。

 向社会公布电子眼位置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105号令明确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据了解,安徽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07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的《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和规范查处超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需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105号令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修订后的105号令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105号令明确公安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安徽在这一方面也走在了全国前列。据介绍,早在2007年8月3日,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就下发了《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和规范查处超速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公安交警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等10种未影响道路通行及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实施一年多来,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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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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