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事公开事项及内容
1、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国产车辆必须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且所标注产品型号必须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进口机动车必须具有海关签发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并与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一致(按规定末在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登录的除外)。
(三)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必须有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并与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数据一致。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出具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 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 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八)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提交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所辖县、市、区车管所填表,进行技术检验、外观检验以及入户资料手续初审并交纳相关税费;
2、将所需资料交登记审核岗受理;
3、由登记审核岗检验车辆;
4、在牌证管理岗选取车辆号牌号码;
5、到收费岗交纳制证、照相费用;
6、再到牌证管理岗领取所选号牌、附加税正本;
7、大门右侧“车辆照相处”照像,领取照片;
8、将车辆照片交牌证管理岗,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办理期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市车管所:宣城市金坝乡双风村(0563-3767910,3767912)
检测中心:宣城市金坝乡双凤村 (0563-3767937、3767933)
郎溪县车管所:郎溪县南山开发区 (0563-7087015)
广德县车管所:广德县祠山岗富家村 (0563-6011000)
宁国市车管所:宁国市行政服务大厅 (0563-4036599)
泾县车管所:泾县太平湖大道39号 (0563-5121211)
绩溪县车管所:绩溪县华阳南路118号 (0563-8162751)
旌德县车管所:旌德县西门北路42号 (0563-8603666)
2、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
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97]456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3号)以及《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三)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机动车报废注销流程办理。
(四)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须在车管所派人监督下报废解体。
(五)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可异地向有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四、办理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五)属于已交售解体的机动车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所辖县、市、区车管所填表;
2、所需资料交登记审核岗受理;
3、将车辆号牌交牌证管理岗查收;
4、在牌证管理岗领取注销凭证。
六、办事期限
一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3、办理发动机、车架、颜色等变更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家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应当事前向车管所申请,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域的,申请时应当上交号牌和行驶证,携带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管所管辖区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管所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等;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4、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登记该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三)对抵押车辆,当抵押权消灭时或者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所辖县、市、区车管所填表;
2、在登记审核岗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3、在收费窗口交纳抵押费用。
4、在牌证岗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办事期限
一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5、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辆牌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
(二)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交验车辆,核对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查验有无盗抢嫌疑。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三)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 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所辖县、市区车管所填表;
2、补号牌、《行驶证》在牌证管理岗提交资料,受理;
3、补《机动车登记证书》需车主亲自前来办理并交验车辆;
4、牌证管理岗领取补办的证件。
六、办事期限
一日内办结。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的15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6、办理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2、临时行驶车号牌按照申请的行驶路线的起止点所需时间,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四、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牌证岗提交资料受理;
2、经所领导审批后核发。
六、办事期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7、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二)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三)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宣城市范围内转移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牌证,重新核发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域的,收回原印驶证,核发临时号牌,机动车档案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并注明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 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是被盗抢的;
6、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7、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8、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9、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0、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1、其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原件;
(四)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行使证》原件;
(六)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 交验车辆
(八) 不变更车辆号牌的车辆需提供车辆照片
(九) 变更车辆号牌的,交回原号牌,核发新号牌。
五、办事程序
(一) 申请人在所辖县、市、区车管所填表;
(二) 向登记审核岗提 交资料交验车辆;
(三) 在牌证管理岗领取新证和机动车档案,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办理期限
三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8、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照片3张。
五、办事期限
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9、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四、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五、办事期限
受理后当天办结并发放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六、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10、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四、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参加违法记分考试成绩表。
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照片一张。
五、办事期限
1、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需进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2、所需考试的科目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清除记分分值及发还申请人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
1、支队宣传科、车管所、考试中心
2、各县、市交警大队宣传、车管部门
1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3、办理补证业务时需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按规定受理申请或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相片2张。
五、办事期限
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市车管所:宣城市金坝乡双风村 0563-3767910,3767912
郎溪县车管所:郎溪县南山开发区 (0563-7087015)
广德县车管所:广德县祠山岗富家村 (0563-6011000)
宁国市车管所:宁国市行政服务大厅(0563-4036599)
泾县车管所:泾县太平湖大道39号 (0563-5121211)
绩溪县车管所:绩溪县华阳南路118号 (0563-8162751)
旌德县车管所:旌德县西门北路42号(0563-8603666)
1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5、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6、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7、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8、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光学相片6张。
5、经驾校培训的,提交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办事期限
1、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
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4、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13、办理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申请人居留地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低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津、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留证和护照等)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不需提交);
4、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光学相片5张。
五、办事期限
考试的科目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市车管所:宣城市金坝乡双风村 0563-3767910、3767912
考试中心:宣城市金坝乡双风村0563-3767918、3767919、3767917
14、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在申请人居住地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或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2、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收回所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相片5张。
五、办事期限
不需考试的,一个工作日内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需考试的,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同上
15、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2、机动车驾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记分卡和保险标志;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驾驶小型汽车时,驾驶人和乘客均须系好安全带;
(12)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3)不准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
(1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使用电话、看电视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16、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无效。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一寸光学相片6张。
5、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6、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办事期限
1、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六、办事地点及联系电话:同上
17、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有效期满换证同时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情况进行审验。
2、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4、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5、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彩色正面照片3张。
五、办事期限
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同上
18、违法记分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在二十日内参加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 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二、记分分值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七)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行为;
(二)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拽故障车、肇事车;
(四)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在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四)不按规定倒车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门、车厢的;
(七)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9、驾驶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了以下驾驶许可条件: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离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
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税讫凭证到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再到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3、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四)受外省委托检验的机动车,车辆在检验合格后,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到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行驶证或损坏了的检验合格标志可以申请补发。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税讫凭证;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属于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五、办事程序
1、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2、到所属县、市、区车辆管理所牌证管理岗申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同上
编辑:陈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