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货车车身须贴反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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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城交警部门获悉,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志。11月1日起,交警将开展集中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志的货车和挂车将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志。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省城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将严格按照标准修改单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志粘贴示例及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者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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